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所从事学科覆盖我校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按程序报省学位办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所从事学科覆盖本院所属专业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
(一)审议、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审查和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听取和审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审议批准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六)审查、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
(一)拟定并上报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审查通过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上报有关材料;
(三)受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项;
(四)协助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配合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办工作职责:
(一)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核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
(四)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五)办理破格申请学位初审、补授学位申请初审;为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六)联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七)负责学位档案工作;
(八)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九)接收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的申诉,组织复核、复议;
(十)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特殊事项处理原则上采用票决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及授予办法
第七条 凡我校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委托我校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
(二)学业水平方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3.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获得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反映该专业能力的职业技能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
4.外语综合能力要求:
(1)非外语专业统招生源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345分或雅思(IELTS)成绩达到5分,或托福(TOEFL)成绩达到40分,或学校当年规定分数;
(2)学习非英语语种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小语种考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达到50分或学校当年规定分数;
(3)对口升学类、“专升本”类等生源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280分或学校当年规定分数;
(4)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母语的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外语综合能力方面不做硬性要求;
(5)定向培养免费生、单招特长生,外语综合能力方面不做硬性要求;
(6)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综合能力要求: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达到50分,或专业英语八级达到45分,或雅思(IELTS)成绩达到5.5分,或托福(TOEFL)成绩达到50分,或学校当年规定分数。
5.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农学类专业学生原则上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考试或学校组织的相当水平的测试,语种不限;
(2)艺术学、法学、文学类专业学生原则上应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考试或者学校组织的相应水平的考试考核。
第八条 申请授予学位学生所有成绩均必须为我校组织的或与我校有学分互换协议的单位组织的考试或经我校同意后到指定单位参加考试所取得的,否则无效。
第九条 毕业离校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外语综合能力测试,或参加经常居住地考点举办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所取得的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条 对于因学业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二年且自入学计起总年限不超过七年(五年制专业不超过八年),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新学习相关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受刑事处罚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尚未解除的;
(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决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确有突出优异表现的,可破格申请学士学位,按照本细则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纳入国家和安徽省其他培养项目类型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五条 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诉,由校学位办复核并组织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设置过渡期三年,原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原则上按照原文件管理办法执行,特殊事项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处理。2024年8月1日起原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学位授予办法废止。